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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和印尼签订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和平日报, 10月28日,印尼建国前,是荷兰的殖民地。荷兰统治印尼时期实行的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被动制”原则的国籍法,依照规定凡在印尼出生的华侨都是荷兰国籍。而根据1909 年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北京政府1912 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和南京国民政府1929 年修订实施的《国籍法》均以血统主义为原则,凡在海外出生的中国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在印尼的数百万华侨同时具有荷兰和中国“双重国籍”。1949 年(至1954 年)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上继承了已往中国政府在华侨国籍上的立场,也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0年8月15日统一的印尼颁布的国籍法,重申“被动制”国籍法的合法性,它还规定,凡办理脱籍(即选择中国籍)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证件。

据印尼外侨事务局的统计,1954年印尼有华侨300万,自实施上述国籍法以来,因“被动制”入印尼籍者约占总数的30%,即90万人,而拒绝入印尼籍者占70%,即210万人保留中国籍。①

1955年4月,经过一年多谈判周恩来总理与印尼外交部长苏纳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由此,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放弃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

1960 年1 月中国、印尼双方互换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正式生效。而这对于上百万的普通印尼华侨而言,则是去与留、做中国人还是成为印尼人的抉择。

但印尼政府的本意并非为华侨打开入籍大门。印尼外长苏纳约说,“政府无意使这个条约提供机会给外侨成为印尼籍民”,印尼政府在华侨入籍问题上设置种种障碍, 在1958年7月颁布的第62号法令《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其入籍条件相当苛刻,规定必须在印尼连续居住十年、会讲印尼话、熟悉印尼语文、历史、地理以及具备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等,实际上拒大多数华侨于入籍大门之外。②尽管印尼的土生华人占70%以上, 但据印尼移民厅公布的资料,1965年“930”事件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侨有1,134,420人,“无国籍者”1252人。③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上世纪5、60年代印尼华侨问题并非如一些人以为的是“印尼华人又没有中国国籍”这么简单,这里面包括了百万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还有百万计因为1954年中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而被迫入籍印尼的原中国籍华侨,这不是简单的“他国内政”。

195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1960年生效后,根据该条约,华侨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之间进行选择,“中华民国”国籍则不在考虑之内。那些不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又未取得印尼国籍的亲国民党华侨,遂变成“无国籍者”。⒂  .(雨林编辑, 来源:知乎, 司马超群)

注释:

①③《二次大战后印尼华侨政治认同的变化及其影响》温广益 《八桂侨史》1992年第1期。

②《新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政策的变化(1949一1965年)—新中国政府侨务政策研究之一》庄国土,《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

⑤《陈毅外长写信给印度尼西亚苏班德里约外长严重抗议大规模的反华排华活动提出三点建议全面解决华侨问题》,《人民日报》1959年12月12日。